【法规类型】其他部委文件 | 【内容类别】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|
【文 号】联合公告〔2015〕59 号 | 【发文机关】商务部 海关总署 |
【发布日期】2015-11-10 | 【生效日期】2015-11-10 |
【效 力】[有效] | |
【效力说明】 |
为落实国务院决定,保持外贸稳定增长,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将《商务部
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》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,不属于高耗能、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,共计剔除11个十位商品编码(见附件)。
二、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计1862个十位商品编码,仍按《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》有关规定行。
三、请商务、海关等部门做好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工作,严禁环保不达标的落后产能开展相关业务。
四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附件: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调整的商品目录.xlsx
商务部 海关总署
2015年11月10日